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
- 聲請人
- 冠淇企業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泰雄
- 相對人
- 邵䕒瑢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001 │104年12月18日 │5,000元 │105年2月20日 │CH555483 │ │├──┼───────────┼────────┼───────────┼────────┼──┤│002 │104年12月18日 │5,000元 │105年3月20日 │CH555484 │ │├──┼───────────┼────────┼───────────┼────────┼──┤│003 │104年12月18日 │5,000元 │105年4月20日 │CH555485 │ │├──┼───────────┼────────┼───────────┼────────┼──┤│004 │104年12月18日 │5,000元 │105年5月20日 │CH555486 │ │├──┼───────────┼────────┼───────────┼────────┼──┤│005 │104年12月18日 │5,000元 │105年6月20日 │CH555487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