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嘉偉即興葉車業行、史秀珠、蔡玉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興葉車業行之組織型態及歷次法定代理人變更(含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以釋明蔡嘉偉為興葉車業行負責人。 ㈡如興葉車業行為為獨資(無法人格)且蔡嘉偉已非負責人,請確認聲請人將興葉車業行部分列為相對人蔡嘉偉即興葉車業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