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 聲請人
-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㈡確認陳隆勛是否係本件債務人(依本票票面之記載,發票人似應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僅係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