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3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浩宇有限公司、韓宗憲、黃美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浩宇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韓宗憲,並確認其現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