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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0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3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浩宇有限公司、韓宗憲、黃美芳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浩宇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韓宗憲,並確認其現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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