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432號
- 聲請人
-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鳳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到期日為民國105年7月5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84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