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56號聲 請 人 林淑英即億隆扶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誼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億隆扶手行負責人是否有誤?並補其營利事業登記相關釋明文件。 二、確認林誼銓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僅得對發票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