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0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家意、張錦墩、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