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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

聲請人
徐崇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笙莉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蔡如琿(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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