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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2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26號

聲請人
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收件回執「正本」。

㈡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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