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29號

聲請人
揚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雄
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相對人
蕭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歷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87號第二審判決、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 437號第三審裁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28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