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74號

聲請人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相對人
巨茂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惠
相對人
劉俊傑

聲請人請返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3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HB34999、HB35000、HN31046、HN31047)肆張,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拾萬元、壹拾萬元,合計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就相對人劉俊傑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 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 105年度裁全字第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105年度存字第73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及相對人分別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聲請人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本件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於民國105年8月 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巨茂空間攝影有限公司、劉俊傑松行使權利,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相對人。其中:(一)相對人劉俊傑部分: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庭院內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關於相對人劉俊傑部分,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二)相對人巨茂空間攝影有限公司部分:該公司業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就前開假處分所受損害,以聲請人為被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相對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暨其利息,現由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2532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相對人巨茂空間攝影有限公司經聲請人催告行使權利後,既已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之前起訴請求,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關於相對人巨茂空間攝影有限公司部分自與前開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