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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梅華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寶多企業有限公司、振翔車業有限公司、余榮龍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存證信函(大甲日南郵局、存證號碼000014)之掛號郵件送達回執正本。

(二)相對人「余榮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相對人余榮龍之戶籍址與台端所寄送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另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送達回執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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