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請人
梅華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寶多企業有限公司、振翔車業有限公司、余榮龍間就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105年9月23日補正狀所檢附之回執,送達日期郵戳係「105年9月21日」,惟台端於該郵戳旁記載「補105年8月8日郵戳」,如該存證信函(大甲日南郵局、存證號碼000014)係於105年8月8日送達,請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如未提出,則僅能依回執之送達日期郵戳認定該存證信函之送達日期為105年9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