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梅華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寶多企業有限公司、振翔車業有限公司、余榮龍間就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105年9月23日補正狀所檢附之回執,送達日期郵戳係「105年9月21日」,惟台端於該郵戳旁記載「補105年8月8日郵戳」,如該存證信函(大甲日南郵局、存證號碼000014)係於105年8月8日送達,請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如未提出,則僅能依回執之送達日期郵戳認定該存證信函之送達日期為105年9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