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川禾機電工程社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退回,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金門縣金城鎮」,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係「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此有公司資料查詢表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述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即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