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
- 聲請人
- 李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相對人中墾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對於相對人中墾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送達不到之證明。三、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四、陳明欲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