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聲 請 人 李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相對人中墾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對於相對人中墾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送達不到之證明。三、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四、陳明欲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