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相 對 人 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設立地址設於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一樓,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經聲請人另寄相對人營業處所台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21樓之2,均以「查無此人」為由 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嗣經本院函囑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於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一樓營業中,經該局函覆並無藏境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招牌及營業情事,此有該局105 年3月7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