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 力致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江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元寬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 (二)或提出相對人李元寬同意台端領回擔保物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李元寬之印鑑證明。 (三)或提出於訴訟終結後(即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 行程序終結後)有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李元寬 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正本。 (四)提出相對人李元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戶籍謄本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