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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7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
廖關致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向相對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林俊鵬」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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