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李坤政 聲 請 人 楊麗珠 聲 請 人 李宛璇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葉倉育、享和交通有限公司、得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內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本」。 ㈡相對人「葉倉育、楊宸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向相對人葉倉育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0號 10樓」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正本。㈣提出向相對人楊宸溱戶籍地「臺中市○○區○○路○○巷0弄0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