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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娟、沈君擎、利合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榮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王玉娟、沈君擎、沈榮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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