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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6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69號

聲請人
興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容萩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蔡順吉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順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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