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宥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福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
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