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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88號

聲請人
王雅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昇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江泰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昇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江泰明之存證信函,非因聲請人之過失而無法送達於相對人,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查本件依卷附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昇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以「張玉涵」為法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通知收件回執及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張玉涵」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之相關事證,又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對相對人江泰明之意思表示通知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寄送住址非相對人江泰明之戶籍地,依前揭說明,難認對相對人昇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江泰明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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