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8月8日裁定本件於被告在大陸地區經釋放或出監所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被告業於112年2月24日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基此,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