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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41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斐琪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8月8日裁定本件於被告在大陸地區經釋放或出監所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被告業於112年2月24日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基此,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4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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