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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原告
羅光男
原告
羅陳宗錦
被告
羅麗梅

當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略以被告羅麗梅私自賣台中市清水區建國路原告父親所有房地,侵占、詐欺、背信等語,未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依法於同年月24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