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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郭妙俐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勁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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