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被 上 訴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9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1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942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