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4號原 告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漢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樹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金額,尚應函詢臺灣電力公司方得確定,且兩造亦應就此再行表示意見,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