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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陳美椒

  • 上訴人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被 上 訴人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7萬141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4萬8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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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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