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被 上 訴人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7萬141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4萬8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