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鼎石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7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