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2頁背面)。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