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2頁背面)。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