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劉國賓
- 原告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6,131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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