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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6,1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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