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6,1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