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