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銘
- 法定代理人
- 高旭燦
- 法定代理人
- 張琬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