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銘
- 法定代理人
- 高旭燦
- 法定代理人
- 張琬婷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江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