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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上訴人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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