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號
- 原告
-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鵬
- 訴訟代理人
- 高毓蔚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 被告
-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沼澤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享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指定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月26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及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而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