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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鵬
訴訟代理人
高毓蔚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指定本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月26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及承辦法官服喪等因素,而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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