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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訴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上訴人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以105年度建字第4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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