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金承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4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29,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8,734元(計算式:26,299+52,435=78,73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