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寶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月 被 上訴 人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