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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寶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月
被上訴人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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