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0號
- 抗告人
- 陳英華
- 相對人
- 陳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愛迪亞倫」股份有限公司、「愛迪亞倫」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曼迪亞倫」股份有限公司、「曼迪亞倫」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