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陳英華 相 對 人 陳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愛迪亞倫」股份有限公司、「愛迪亞倫」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曼迪亞倫」股份有限公司、「曼迪亞倫」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