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金益工作室即李金益
訴訟代理人
紀小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500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4日裁定,以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5070元應予扣除外,命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萬6817元,惟原告除上開繳納之5070元外,於104年度司沙補字第1315號調解不成立後另補繳之裁判費1萬2265元,亦應予以扣除,此部分無庸另為繳納。故本件應補繳之裁判費應為2萬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