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金益工作室即李金益
訴訟代理人
紀小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