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金益工作室即李金益
- 訴訟代理人
- 紀小玲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錦朝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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