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錦朝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