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