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騰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古典玫瑰園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第3 屆第1 次董事會議紀錄影本、修訂前及後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等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召開第3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上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刪除捐助章程第6 條第2 、3 項「前項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指實際濟助費用,不含人事費、活動費、行政管理及雜支費用)。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不得少於總收入之百分之六十。」,堪認屬於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關於此部分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第5 條第10項由「關於獎助學金事項。」變更為「關於獎助學金及相關培育經濟弱勢人才事項。」,並增訂同條第16項「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及社會福利相關議題研討事項。」部分,均為業務範圍及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