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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8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18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秀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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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一、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目前職業(三立汽車玻璃商行會計)及每月收入狀況之相│
│    關證明文件。                                      │
├───────────────────────────┤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六、 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  │
│  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次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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