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秀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一、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目前職業(三立汽車玻璃商行會計)及每月收入狀況之相│ │ 關證明文件。 │ ├───────────────────────────┤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六、 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 │ │ 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次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次子)」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