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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0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洺和即王致翔即詹致翔
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粉紅色紙頁)。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於翔昰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㈥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㈦應補正:                                            │
│⒈配偶及長子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⒉聲請人稱因配偶有身孕無法求職,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⒊配偶及長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
│㈧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㈨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長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
│  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
│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3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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