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聲 請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