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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

聲請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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