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聲 請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