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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何紹輔

  • 原告
    周志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志達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破產,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全部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再補繳之聲請費用繳納之。 (二)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發生原因、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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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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