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上訴人 臺中巿高鐵新巿鎮自辦巿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2頁),嗣上訴人於105年10月7日具狀變更上訴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7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20頁),是依變更後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付之上訴費用9,750元,仍有1,650元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