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江顯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慶新
- 相對人
- 大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王焜森
- 法定代理人
- 王蔡金玉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6號)」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1號);主文中關於「10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