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游惠貞
- 相對人
- 品昌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丞
- 相對人
- 郭育廷
陳麗雪
林秀月
黃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郭育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郭育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