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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游惠貞
相對人
品昌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品丞
相對人
郭育廷

      陳麗雪

      林秀月

      黃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郭育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郭育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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